食并不是犯罪的惟一原因。【】
人们在温饱之余,或为**所困扰,就寻欢作乐以自解烦恼,他毕竟又触犯了刑法。
三人们还不仅为了解除其**的烦恼,而入于刑网;尽有**可得慰藉、名利可以满足的人,还是抱有漫无边际的愿望,[追求无穷的权威,]于是他终究由于肆意纵乐而犯罪了。
那么,对于这三类罪行,可有什么救治的方法对于第一类,可给与相当的资财和职业;对于第二类,可培养其克己复礼的品性。至于第三类,我们设想到世间种种欢娱无不有赖于他人,[所以寻欢的人们终不期而多所侵犯,]人如果自足于己,而与世无争,就让他遂志于哲学的清思吧。世间重大的罪恶往往不是起因于饥寒而是产生于放肆。人们的成为暴君僭主
,决不是因为苦于缺乏衣着。所以[僭主的罪恶特别大,]人们不重视谁能捕获一个窃衣的小偷,而以殊荣加给那位能够诛杀一僭主的勇士1。这里,我们可以知道,法勒亚[所倡议的]政制的一般措施只能借以防止较轻的犯罪。
1公元前514年,雅典哈谟第俄和阿里斯托盖顿刺杀僭主希巴尔沽,二人都死于难。
雅典人尊为一代英雄。
其事见卷五章十参看该节注释。
此节亚氏因均产问题而偶一涉及“诛杀僭主”事例,其持义跟中国孟轲略同,二人都在二千余年前论定诛杀独夫为英雄事业,非犯上作乱。欧洲中古时代直至十六世纪间,对“弑君”和“诛杀独夫”的问题犹颇多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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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政治学
法勒亚政制还有一点可议之外,这个政制的种种安排,其目的都在图谋国内的安宁和正常生活;但立法家也应该考虑到邻邦和外国的关系而安排好防御措施1。在缔造一个政府时,必须注意武备,而他在这一方面却完全没有讲到。在财产问题上实际也应该考虑到战时的需要。
各家的经济储备,不仅应该足供每一公民平时在国内的政治活动,还应当有些余裕以应付外敌入侵时的军需。制订各家财产的平均额就应该照顾到这一方面。财产定额不可太小,太小则虽跟一个同等的或类似的城邦作战,也将困于给养[更不必说强敌];但也不能太大,富于资财而武力不足以自卫的城邦特别容易引起邻邦或强敌的觊觎。这里,法勒亚没有作出任何指示;但我们可以设想财产毋宁求其充分,只要不逾越某种程度总是有利的,而定额的标准应该这样计算:这个城邦的财富总额在另一个较强的城邦看来是不值得为了掳掠的目的而和它作战的,可是,如果有和它作战的必要,则他们的财富虽然更少一些也将和它作战。曾经有这么一个历史故事:当[波斯的]奥托茀拉达底引兵围攻亚泰尔奈城的时候,[城中的执政]欧毘卢请[那位波斯将军]计算一下从围城到攻破,需要多久,在这期间他的军队要耗费多少给养。他说“我愿意接受比这笔围攻费用更少的金额,把亚泰尔奈全城完整地奉
1亚氏重视国防和外交问题,参看本卷;卷七章六、章十一。又,修辞卷一章四也说到政论家应该熟虑国力,谙于武备,详悉外务,然后对和战问题能够洞察其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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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97
让于将军“
1。奥托茀拉达底听到这些,稍加思考,就放弃了围城的计划。
所有公民之间财产的平均分配固然有助于国内的安宁,但就在这一方面而论,利益也未必很大。有才能的人对于这种制度将有所抱憾,他们感觉自己应该比一般公民多得一些,却竟然被限制了;实际上,这些人就常常因为胸中不平,以致激起一国的内乱。
人类的恶德就在他那漫无止境的贪心,一时他很满意于获有两个奥布尔的津贴2,到了习以为常时,又希望有更多的津贴了,他就是这样的永不知足。人类的**原是无止境的,而许多人正是终生营营,力求填充自己的欲壑。财产的平均分配终于不足以救治这种劣性及其罪恶。惟
1这个故事说明了上文每一国家在富强贫弱的估计上必须使其武备和资产相适应。
亚泰尔奈在小亚细亚西北隅,和贝伽蒙城同为希腊殖民城市中的重镇。
欧毘卢曾统治亚泰尔奈和亚索,至公元前约352年,海尔米亚继为僭主。这个故事大概发生在公元前352年以前。奥托茀拉达底时为吕第亚的波斯总督,以智勇闻于小亚细亚参看鲍尼兹:索引。
亚里士多德在公元前347年卜居亚索岛上,为海尔米亚宾友,故能熟知亚泰尔奈的掌故。
2这里是在应用雅典“观剧津贴”的故事。依普鲁塔克:伯利克里传peri-cles,495429
,观剧津贴始于伯利克里时代。伯罗奔尼撒战争之后取消,旋又恢复。依亚氏:雅典政制章二十八,说伯利克里死后,雅典民主政治渐趋混乱,粗悍之辈争欲取媚群众,以自植势力。克里奥丰leophon为平民派领袖,始立观剧津贴,凡公民入场观剧,各可得两个奥布尔,数年后,加里克拉底alicrates又增加为三奥布尔。后来二人都因浪费公帑被判处死刑。
雅典政制第四十一章对于出席公民大会津贴也有类似的记载参看布克:雅典城邦经济[boe
en。
of
athens]英译本216页以下。
奥布尔希腊小银币,值八“铜元”本书中亚氏在言及雅典史迹时往往不举地名,此处即为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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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训导大家以贪婪为诫,使高尚的人士都能知足,而卑下的众庶虽不免于非分之求,但既无能为力,也就不得不放弃妄想;至于他们分内应得的事物当然应该给予公正的分配,勿使发生怨望。
又,法勒亚对均产所创立的制度本来是不完善的;他所均的仅以地产为限,但人间的资财还有奴隶、牛羊和金钱,以及其它种种所谓动产,人们尽可在这些方面致于富饶。所有这些财物必须一律加以平均分配,或一律给它们规定最高的限额,或全都一任各家自由聚散。显然,法勒亚当初只为小城市立法,他的制度只适用于为数较少的公民团体:在他的那个社会中,工匠都是公共奴隶,在他的公民团体以内完全没有工匠1。但是,如果一个城邦规定工艺一任奴隶去做,这只能限于公共工程这一类事业,在爱庇丹诺曾经有过这种法
1在工艺未发达的小城邦,工匠人数少,金钱等动产不占重要地位,所以法勒亚只注意到农业和田产的平均分配。
2希腊各城邦常常以公共奴隶和战俘从事公共建筑及矿冶等,例如:色诺芬:雅典的收入do
veosthenes
und
seine
zeit,卷一11、1等节。旭曼以为非是希腊掌故,gr。
alterth。
,卷一365。
这一节,亚氏承接上文否定法勒亚把一切工匠列为奴隶的法制,他认为公共工程由奴隶去做,普通工艺可由自由民执业。
大城邦中有份地而兼营工商的公民,其动产以金钱计,也常常相悬殊,如果要平均全邦贫富,则应对田产和动产同样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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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18
令,在雅典,狄奥芳托也曾引用这类措施。
经过这些考究,人们就可判断法勒亚制度的利弊所在而显见它的优缺点了。
章八没有从政的实际经验而创制出最优良的城邦制度当以米利都人、欧吕丰的儿子希朴达摩为第一人。他博涉各家学说,富于自然智识,而且开创了城市的区划设计方法并为拜里厄斯港完成了整齐的道路设计1。这个人的生平又以怪异著闻于当世,见者望之翘然,或以为矫揉:居常披发垂肩而加盛饰,以粗葛制长袍,厚实温暖,不分冬夏地穿着。他所设计构造的城邦以一万公民为度,分为三个部分阶级
:第一部分为工匠,第二部分为农民,第三部分为武装而卫国的战士。全邦土地也分作三个部分:一部分划归祠庙,另一部分由城邦公有,第三部分则为私人产业。境内诸神节日的庆祝和祭祀都由第一部分产业供应费用;武备开支出于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则分配给农家各户。他认为法律也只有三类,各别适用于三类刑事诉讼敺辱、伤害、杀
1“米利都人、欧吕丰的儿子希朴达摩”见于史籍的为:希西溪辞书称其父名为“欧吕庞”
,福修斯书录photius
bibliotheca称其父名“欧吕康”。狄奥多洛斯:史丛xi
107,记希朴达摩为琐里伊thuri城殖民者,曾经是该城建立新城的设计者。参看赫尔曼:米利都人希朴达摩。
f。
heran,dehip-poda
ilesio。
米利都城在公元前480年已经有按照几何图案建筑的街坊道路。
此节所云拜里厄斯港的道路建设当指伯利克里时代的市政工程,应后于米利都城的市政工程半个世纪。希朴达摩是首先以米利都城的先进经验著书而介绍于雅典的人剑桥古史aridge
ahist。
v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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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政治学
人1。
他还建议设置独一的最高法院,凡其它机构不能审理或判决不当的一切案件都归它处理,照他的设计,要选任若干专职长老来组织这个法院。对于法庭的判决方式他也提出了一个意见,认为审判员们在表决时向陶罐中各投卵石的手续是不妥当的;每一审判员应该各投一块木制法板;他如确认被告有罪,就应把罪状写明在板上,倘使认为完全无罪,就让法板空白,如果他认为被告所犯一部分有罪,一部分无罪,则分别写明哪些应该量刑和哪些应该昭雪的论断。他反对现行的那种手续,指出[在上述那一类边际案件中,]审判官所投的票卵石或决定全罪或完全免罪,对于被告都属失当,这样,审判官自己[已违背了受任审判时所作的公平正直的誓言,]实际上犯了伪誓罪。
希朴达摩另外又对有利于邦国的各种创见或发明拟订了给与荣誉奖励的条例。他又建议,凡阵亡将士的子女完全由城邦公款支给其生活教养的费用2,他自己认为这是一个新鲜的倡议,实际上雅典3和其它城邦早已颁行了这种条例。关于行政人员,他认为都应该由上述三部分阶级
民众选举,当选的人们分别管理三类公务一般公众事务、外邦侨民和孤儿事务。
1毕达哥拉斯学派尚“三”
,见说天卷一章一。启沃岛诗人伊昂曾受学于数论派,著有尚三论,言万物分于三而合于三见哈朴克拉底雄字汇[harpocration,lexin]。希朴达摩和伊昂友好,也就崇习“三”数。下文重视誓言,惮于伪誓,也显见其承袭毕达哥拉斯学派的风尚参看狄奥多洛卷十章九2。
2若干诠疏家曾指明,希朴达摩所拟政体中的战士阶级原来全部由公家给养,这就无需另外制定以公款给养阵亡者的孤儿这类单独规章。
3参看修昔底德卷二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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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朴达摩所拟政治体系中最受人注意的要领就是这些。
这里,第一应受批评的是那个公民的三分法,工匠、农民、战士,既然同样列入公民名籍,他们就应一律参加城邦政治体制;但农民无武装,而工匠则既无武装又无田地,那么他们的参加编配到这种政治体制中,毋宁是成了战士阶级的奴隶。
这两个阶级不可能参加政府的一切机构;将军、内务官吏1以及一切重要职位必然完全由持有武器的阶级担任,但这些以公民名籍参加城邦体系的人们,却不能列入职官名籍,又怎能使他们效忠于这个政体有人或者说战士照理应该做工农的主人而统治两者;但这必需持有武器者为数甚多,工农才不得不服从其统治。可是,战士阶级倘人数很多,也就用不到另外两阶级来参加这个体系而且分享选举执政人员的权利。又,农民在城邦中,究竟具有什么作用我们可以承认工匠为每一城邦所需要,他们随处可凭技艺生活,在希朴达摩所拟的城邦中也需要工匠。但他所说的农民就不同;倘使农民以粮食供应战士,那么把他们纳入公民团体以内就理属当然,可是希朴达摩却规定他们各各私有土地而自食其耕耘的收获。还有那用以供养战士阶级的三分之一公共土地也是可疑的:倘使这些土地由负盾的人自己来耕种,则战士将无异于农夫;而那位立法家却把他们分成了两个阶级。
反之,如果在农民和战士两者之外另有耕作这些公共土地的人,那么这个城邦又得有第四部分阶级
,这一部分人不列入公民名
1“内务或保卫官吏与”[作战]将军“们并举,当指平时警备部队官员或译
“警官”。参看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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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1,对城邦的政治机构完全无份。
另一可能方式是要同一农民既耕耘私有土地又耕耘公共土地。这样一个人就得为两家操作,“内务或保卫官吏”与“[作战的]将军”们并举,当指平时警备部队官员或译“警官”。参看卷五。
以一份劳动谋两份食用,这是困苦不堪的;而我们的疑问也就回想到原先又何必把土地划分为公私两区为什么不让农民就所分配的同一块[双份的]土地上从事耕耘而兼供私家和战士公家的粮食呢在所有这些问题上,希朴达摩的思虑是混乱的。
他在司法改良方面所拟的判决手续也未必妥善。他认为对于每一件控诉案,虽然原告人只提出一个简单的罪状,审判员陪审员也应该作出分别量罪、等级处罚的断决。这样,他竟然使审判员转变而为仲裁人了。分别量罪和不同处罚只在仲裁法庭中可能进行,那里仲裁员虽然也有若干人,但他们可以合议,经过共同斟酌而后确定某种适当的罪罚;至于在一个公审法庭中,这样的论罪方式是不可能的,大多数城邦的法规都特别注意到在公审法庭上,所有审判人员都不得互通声气2。把那种论罪方式引入公审法庭所引起的纷扰是可以想像的。譬如某一讼案,原告请求处罚被告二十米
1这里亚氏推论应有“不列入公民名籍的另一部分人”
,当即奴隶;希朴达摩的原意也许正是这样。希腊各邦公有田园常常由奴隶耕作。关于祠庙土地由谁耕种,亚氏没有提出疑问。
2古希腊公审法庭的陪审员“司直员”为数常常有数百人之多,实际上可称为“投票员”
,他们以投票卵石或铜骰数的多少决狱或判定诉讼胜负。当日受审案件都不使陪审员事前知道,进入各人的审判席位后,就不得互相交谈。
其程序详见于雅典政制第6369章的,可为各城邦法庭的一例。
3“米那”作重量论,约近中国一市斤。作货币,一百特拉赫马合一米那,六十米那合一泰论。一银米那约值今四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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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3,于是审判员们认为被告的确应该赔偿原告所受的损害,但对于偿金数额却各有不同的意见:或断定为十米那或原告所要求者为数更大而法官所断定者为数更小另一审判员断定为五米那,又一审判员则断定为四米那。这样,各人对原案各各做了分析和衡量,[法庭的审判员为数既然甚多,]就可能有从全数照偿以至全不赔偿的许多判案。
这又将用什么方法来总决这些不同的判断另外关于伪誓罪的议论也是不确当的,对原告一个简单而无差别的申请,或可决或否决是不会构成伪誓罪的。审判员不准原告人二十米那的赔偿要求,并不就是判定被告完全没有亏负,他所断定的只是被告所负者实际上并不是二十米那而已。审判员要是知道被告实在从未有亏负二十米那的事情,却仍然责令他作二十米那的赔偿,这样他才犯了伪誓罪。
至于尊敬有所创见以利邦国的人们,听起来,好像是正当的,实际上施行这种政策却未必有好处。这种政策鼓励改革也会惹起反动,于是就可能造成城邦政治的纷扰。
这里,可作进一步的讨论,有些思想家考虑变革的利弊,认为虽有较好的新法是否就应该废弃旧法祖制也是可疑的1。在守旧的人看来变革总是有损害的,而且有些建议看上去是为邦国
1这些在政治上趋于保守的思想家不知指谁。阿里斯托克色诺aristo-xenus
:残篇19缪勒编:希腊历史残篇卷二278
,说毕达哥拉斯学派主张保持旧传礼法,不赞成轻率的变革。柏拉图:法律篇769d、72ad、政治家篇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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