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政治“权利”分配的原则,913章论辩了这些原则,连同上三章实为亚氏在首五章的基础上所建筑的本体。
1418章在政体的正宗三类型中单独申论了王制这一类型及其种别。
参看卷四开卷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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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政治学
个“全体”
1,我们如果要阐明城邦是什么,还得先行研究“公民”的本质,因为城邦正是若干许多公民的组合。于是,我们又该弄明白“什么是公民波里德2”以及谁确实可以被称为一个公民。公民的本质,犹如城邦问题,也
1依形上,卷七“全体”的意义,不同于许多无机事物的一个堆垛,应为若干“部分”的一个有机组合;以此论“城邦”
,就应该是:“许多公民各以其不同职能参加而合成的一个有机的**体系”。
2“波里”这字在荷马史诗中都指堡垒或卫城,同“乡郊”相对。雅典的出巅卫城“阿克罗波里”
,雅典人常常称为“波里”。堡垒周遭的“市区”称“阿斯托”。后世把卫城、市区、乡郊统称为一个“波里”
,综合土地、人民及其政治生活而赋有了“邦”或“国”的意义。拉丁语status、英语state、德语stat、法语字根出于sto-“站立”
,这个动词变成名词时的意义是“立场”或“形态”。拉丁语civitas字根出自cio-“召集”
,这个动词变成名词时,civis是“受征召者”
,即“公民-战士”
,许多战士集合起来所组成的只能是军队或战斗团体。这些名同,作为政治术语,称为近代邦国,都同渊源相异。汉文在五经和说文中以“国”为“郊内的都邑”
,“邦”为“封境”
,这同“波里”的字源和文义却相近似;但“波里”的内容又同中国古代和秦汉以后的“邦”
、“国”
,都不相同。
近世以city-state“城邦”译“波里”较旧译state为“邦”
“国”比较合适。
本书中由波里衍生几个重要名词:一
“波里德”
,为属于城邦的人,即“公民”。
二
“波里德亚”
:甲公民和城邦间的关系,乙由这种关系形成全邦的“政治生活”
,丙把这种关系和生活厘订为全邦的政治制度,即“宪法”
,丁有时就径指该邦的“政府”。
三
“波里德俄马”
:甲
“公民团体”
,乙较狭隘的“公务团体”
,丙有时就和“波里德亚”相同,或为政体或为政府。
从“波里”孳生的词类还有形容字作为名词指“治理城邦的人”
,现在泛称各种国家的治理者,即“政治家”。
亚氏原来专指城邦政治的理论和技术,现在也通用为各种国体的“政治学”。
从以上所举一些示例,略可见到西方近代文和汉文同希腊文脉络有异,不能有同一系列、音义相从的政治名词来一一对译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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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121
常常引起争辩;至今还没有大家公认的定义:可以在民主政体中作为公民的人,在寡头政体中常常被摈于公民名籍之外。
这里,对于因偶然的机会而获得公民称号的人们,例如特许入籍归化的公民1,我们姑置不论。一个正式的公民应该不是由于他的住处所在,因而成为当地的公民;侨民和奴隶跟他住处相同[但他们都不得称为公民]。
仅仅有诉讼和请求法律保护这项权利的人也不算是公民;在订有条约的城邦间,外侨也享有这项法权2虽然许多地方的外侨还须有一位法律保护人代为申请,才能应用这项法权,那么单就这项法权而言,他们还没有充分具备。这些人只有诉讼法权或不完全的诉讼法权,好像未及登籍年龄的儿童3和已过免役年龄的老人那样,作为一个公民,可说是不够充分资格的。以偏称名义把老少当作公民固然未尝不可,但他们总不是全称的公民,或者说儿童是未长成的公民,或者说老人是超龄的公民,随便怎么说都无关重要,总须给他们加上些保留字样。
我们所要说明的公民应该符合严格而全称的名义,没有任何需要补缀的缺憾例如年龄的不足或超逾,又如曾经被削
1特许入籍归化的公民,直译为“制造成的公民”。雅典旧章,外侨入籍为公民者,不得任执政和祭司;这样,依下文所拟公民定义,归化公民还不是“全称公民”。参看德谟叙尼:论归化公民desthenes,in
neaera2。
2例如雅典同它的同盟各邦都缔结“侨民互惠公民权利协定”
和商务协定,条约国两方侨民可以各各在侨居国兑换货币,订立契约,取得信贷,进行诉讼。
3雅典儿童十四岁时由坊社登记于“社长保管的册籍”
,至十八岁时为公民雅典政制42
吉耳伯特:希腊[斯巴达和雅典]政制典实,gilbert,gr。
stat-salt,卷一170说,公民年龄自十七岁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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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或驱逐出邦的人们;这些人的问题正相类似,虽都可能成为公民或者曾经是公民,然而他们的现状总不合公民条件。
最好是根据这个标准给它下一个定义,全称的公民是“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
,应用这种标准,上述那些缺憾就被消除了。统治机构的职务可以凭任期分为二类。一类是有定期的,同一人不能连续担任这种职务,或只能在过了某一时期后,再行担任这种职务。另一类却没有时限,例如公众法庭的审判员陪审员1和公民大会的会员。当然,人们可以争辩说,审判员和会员并未参加统治的职务,不能看作治权机构的官吏。但公众法庭和公民大会实际上是城邦最高权力2所寄托的地方,如果说参加这些机构的人并没有治权,这就不免可笑了;我们认为这种争辩,只在文字上寻找毛疵,是不足重视的:这里所欠少的只是审判员和会员两者还缺乏一个共通的名称。为了要求事理的明晰起见,我们姑且称两者为“无定期无定职的职司”。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公民界说为“参加这些职司的人们”。
这个定义,对于一切称为公民的人们,最广涵而切当地说明了他们的政治地位。
[但,这里仍旧还有所疑难。
]公民
1“审判员”
,取义于“正直”
,或译“法官”
;在公众法庭中,这些投票断案的审判员实相当于现在的“陪审员”。公众法庭担任审判者为“庭长”或“审判主席”。柏拉图:法律篇767a说,依严格解释,陪审员不是一位官吏,但在他当值那一天,参加投票断案时间内,他的确可算是一位统治人员。
2公民大会为城邦政府的最高权力,另见卷四、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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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是一个什么类别的事物,这类事物具有品种不同的底层1其中之一为头等品种,又一为二等,依次而为其它各等;对这类事物公民考察其底层方面的关系,并不能找到共通底层,或者只能有微薄的共通底层。
[公民身分的不同底层就是不同的政体,]显然,各类政体不同于品种,其中有些为先于较优
,另一些为后于较逊
2;凡错误或变态的政体必然后于逊于无错误的政体我们后面将说明所谓变态政体的实际意义3。相应于不同的政体底层
,公民也就必然有别。这样,我们[上述的]公民定义,对于民主政体,最为合适;生活在其它政体中的公民虽然也可能同它相符,但不一定完全切合。举例来说,有些城邦不承认平民的政治地位,也没有正规的公民大会,这些城邦仅仅有特别召集的无定期的群众集会4;至于诉讼案件则由行政各部门人员分别处理。譬如在拉栖第蒙,监察院审理有关契约纠纷的案件他们把这些案件分配给各监察员各别处理5,长老院的长老们审理杀人案件,其它的职官又审理其它案件。
迦太基的司法情况也相类似,那里若干专职官员有权审理一
1“底层”
:依鲍尼兹:索引、公民所寄托的底层实际上是指城邦的各种“政体”。
“底层”解释参看形上等节,“品种有别”。
2“先于”和“后于”的解释见形上卷五章十一。
3“变态政体”详见下文。
4斯特累波640页,记以弗所城ephesus吕雪马沽所订制度,有“不定期召集的公民大会”。
这类实例在希腊古籍中很少见到。
四百人执政期间,雅典的五千人公民大会也是不定期召集的,但非定制。
5斯巴达监察官有司法职权,普鲁塔克:拉根尼嘉言汇录中欧吕克拉底达eurycratidas也曾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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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政治学
切案件1。
但我们可以稍加修改,对这些政体仍然维持上述的公民定义。在非平民性质的政体中,担任议事立法和审判司法的人们,不是那些没有限期而非专任的职司,其职司都有定期而又专任,就是这些有定期的专职人员,全体或某些人员,赋有定期的议事和审判权力,他们所议所审的,则或为某些案件或为一切案件。
从上述这些分析,公民的普遍性质业已阐明,这里可以作成这样的结论:一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2的人,我们就可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二
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3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
章二但,依照常例,公民就是父母双方都是公民所生的儿子,单是父亲或母亲为公民,即其子不得称为公民;有时,这种条件还得追溯更远,推及二代、三代或更多世代的祖先4。
这诚然是一个通俗而简易的定义,可是有些人将提出这
1参看卷二章十一。
2统治机构有议事、司法和行政三类职司,参看卷四章十四3;此节和下章只列议事和审判职司,不及行政职司,可参看本卷章十一。
3参看卷一章二。
4下文章五父母双方都是公民,其子为“正宗公民”。
雅典公民条件对于公民身分或宽或严,随政治情况和人口增减而变更,见该章。又,雅典执政和祭司的资格曾规定必须三代两系都是雅典公民迪坦贝格:希腊碑志集第371号,又亚里士多德残篇三七四;参看赫尔曼:希腊掌故卷一118、149等节。
拜占庭城原例,公民资格必须父母都是公民,但在城邦财政困难时,曾允许仅出一系的男子,可缴付三十米那而入籍为公民亚氏伪书:经济学卷二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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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的疑问:那上三代或上四代的祖辈怎样成为一个公民的呢
里昂底尼的高尔吉亚部分出于讽刺,部分也为了给自己解嘲1说,“石灰泥浆是由灰泥匠制造的,拉里萨公民是由公民匠第缪俄古
2制造的,第缪俄古这行职业这些职官就在制造拉里萨公民3。“但问题在实际上是单纯的4,照我们上述的定义,那些[被制成为公民的]人们如果一旦参加城邦政体,享有了政治权利,他们就的确是公民了。
[我们的定义比以血统来论断公民身分较为妥当;]因为“父母双方都是公民,则其子也是公民”这样的话,没法应用到一个城邦的初期居民或创始的人们。
还有,对于由政体的变革而获得政治权利的人们可能提出更大的疑难。譬如,在雅典,克勒斯叙尼在驱逐了僭主们
1高尔吉亚,见柏拉图各对话,斐德罗篇、曼诺篇等,也见于亚里士多德:修辞学卷三章七他是著名修辞学家,以擅长讥讽见称。
希腊古代尊祖宗、重传统,许多城市都对早期居民特加崇敬而轻视外侨或后至的氏族。当时高尔吉亚在拉里萨以非公民的外侨而被轻视,故有此语。
希腊城市以拉里萨为名的有好几处,在帖撒利亚地区的拉里萨城较大,该城为寡头政体。
2“第缪俄古”有三义,一平民而做“工匠”的,二为人民服务的官吏,例如说“工作人员”
,三有所著述的“作家”。此处高尔吉亚用一
二两个双关命意讥嘲拉里萨民政官吏利用职权,操纵公民册籍为“公民制造匠”。
3各抄本原文“制造拉里萨城邦”
;依阿雷丁诺拉丁译文,应为“制造拉里萨公民”。加梅拉留、周伊特等校订皆从阿雷丁诺译文。
4依高尔吉亚的说法,公民应有凭血统的“自然公民”和凭登籍手续的“法定公民”之别。亚氏对公民身分特别重视政治定义,他认为应该“单纯地”求之于城邦的法制规定,无须另外考究血统或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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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把许多外侨以及外邦居留民中的奴隶编入雅典各部族间。在这些新增的公民方面所引起的疑难,实际上不是某人是否为公民的事实问题,而是这些[事实上已是公民的]人们是否应该使他们成为公民的法制问题。从这个问题又可引起进一步的问题,即凡在道义成规上不该为公民的是否可以成为一个真正的公民1这里,亚氏借这一问句,解脱上文所举的疑难而作出了本章的结论:不管,而凡是不合道义
1克勒斯叙尼出身于亚尔克米尼族alidae
,公元前第六世纪末,他成为雅典平民领袖,驱除庇雪斯特拉托僭族peisistratidae
,受任为执政,事见雅典政制章二十及四十一。克勒斯叙尼既执政,在公元前509年变法,把雅典公民由氏族编制改为地区编制,这样,他分散了寡头派所依仗的氏族势力。雅典全境分城区、郊区和海港区三部分,共划为十个“部族”
,每部族各有十个“德谟”
坊社。
编属于坊社的居民就称为“德谟忒”。
德谟忒为城邦的基本组成分子;这种坊社则为政治军事单位,公民包括兵役的登记就在坊社办理。坊社长由民选。凭这种基础建立的政体,后世就称之为“德谟克拉西”
平民政体。克勒斯叙尼一时许可若干外邦人和居留雅典的外邦奴隶入籍于坊社,增厚了平民人数,贵族势力由此相形见绌。恩格斯说,克勒斯叙尼的革命彻底颠复了“氏族制度的最后残余”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112114页。
这里,亚氏所提出的问题较所提出的自然公民和法定公民之间的疑难为大。
公民匠民政官制造公民还须依据原有的公民入籍或归化条例办理。这里就完全推翻旧法,而另订公民的籍法。照雅典和希腊各邦的传统观念,外邦人不应同本族等量齐观,奴隶不齿于齐民,克勒斯叙尼的变革因而被指责为破毁了成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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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物是否就作为虚假的事物1
如今,恰好有些人,依道义说来,不应该受任为官吏,竟然做了官吏,我们也并不因为他们治理不良就说这些人不是官吏。
[就公民说,情况也相似。
]他们既被认为参予城邦统治机构的人们我们上述的定义就是以具有参加议事和审判的职能的作为公民那么,在变革后凡是已获得这些法权的人们,实际上就必须称为公民了。
章三至于他们该不该成为公民,那是另一回事,这同我们以前所述及的范围较大的问题2有密切的关系。说到城邦时,曾经提到一个相似的疑难,某一作为措施是否可说这是城邦的作为措施。
以一寡头或僭主政体的转变为平民政体为例,有些人在这时就拒不履行公共契约或相类的其它义务,说这些契约不是城邦所订,只是那个僭主的措施3。他们认为某些政制是凭暴力建立起来的,并不以公众利益作为
1是否合乎陈规或道义,凡现实必须承认它是现实;凡已取得法定公民的身分者就得承认他是公民。
参看尼伦卷三章六恶法还得承认它是法律。西塞罗:论法律icero,de
legibus
与之相反,认为恶法就不成其为法律;他不承认恶法所赋予的权利,把它们看作虚假的事物。
2见本卷首章第一节。
3雅典三十僭主执政时曾经从拉栖第蒙得到一笔借款。
以后,民主党人推翻了僭主政体,就在公民大会中提出这笔借款问题,有些人认为这只是那三十僭主们的借款,雅典城邦不负偿还责任。但最后,新政府仍旧如数归还了这笔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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